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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運轉陷入僵局到底該如何破解

公司的股東、董事間在日常的經營管理決策上存在意見分歧屬于正?,F象,不同意見的碰撞、溝通,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助于提升股東、董事及公司管理層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但如果分歧或矛盾發展到無法調和的程度,使公司運轉陷入僵局時,反映出的深層次問題或是公司頂層設計科學性的缺失或是股東合伙人間對彼此能力的信任缺失。最高法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單一的“解散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的多手段分歧解決機制的應用,這一司法解決路徑的轉變,也是意在推動公司內部能夠過從深層次原因入手,通過重構頂層設計和鞏固股東間信任基礎,實現從根本上重建決策分歧的解決機制,避免公司解散情形的出現,保證企業良性發展,推動社會經濟平穩運行。

 

 

一、公司僵局的內涵。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到無法調和的程度,致使在存續中的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等管理機關、權利機關不能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等做出有效決策,從而致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狀態,相關股東利益受損的情形。

    目前我國有關公司僵局的法律規范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依據上述規定,“公司僵局”的表現形式有: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4.其他形式的經營管理嚴重困難情形。

同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各類表現形式的公司僵局,其實質性的損害在于已經使得或將會使得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林某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訴商終字第0043號---可明確公司僵局中的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不宜片面理解成公司虧損等經營性困難,而是側重于股東會、董事會等機構在運營管理方面發生經營決策上的失靈,即股東、董事之間彼此互不認可另一方的經營決策或建議。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引起公司僵局的原因很多,但總結起來主要為以下三種:一是在以股東人數有限性和股份轉讓非公開性為表征的封閉性公司中,一旦公司股東間產生矛盾,則利益受損股東很難像開放性公司的股東那樣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來保全自身利益,公司僵局會由此產生;二是在以股東間情感上的相互信任為表征的人合性公司中,一旦股東間信任基礎崩潰,則會由于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限制,使得意見分歧股東很難順利抽身,公司僵局也會由此產生;三是在以少數服從多數為表征的公司表決機制中,一旦股東間或董事間因利益沖突而采取完全對抗的態度時,則會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無法做出有效決議,公司僵局由此產生。?

從根本上來說,公司之所以會陷入僵局卻都與公司股權模式設計的不合理密不可分。公司股權模式的設計不僅僅是指股權分配的比例,還包括公司表決機制的設置。最典型的不合理股權模式主表現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某個股東或某幾個關聯股東(如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的股東)的持股比列只是單純的設置為達到或超過了33.4%,而沒有設置相應的處理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該股東投了反對票,則會直接導致公司重大事項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另一個是最糟糕的模式,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林某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訴商終字第0043號---中的公司兩名股東林某清與戴某明各占50%股份,而且對于表決機制沒有進行合理約定,特別是對于股東表決陷入僵局時,沒有約定特別的處理機制,一旦股東間意見產生分歧就極易導致公司陷入僵局。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

對公司自身的影響:不能形成有效決議,經營受阻,公司名譽和收益受損;對外影響:公司喪失償債能力直接損害債權人利益,員工因停產失業,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ƒ

     

三、公司僵局的破解之道。

公司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作為一個獨立存在并重要的主體,一旦形成僵局,影響的絕不僅僅是股東和公司自身,它會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所造成的危害決不可輕視。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公司僵局問題。

(一)破解僵局的消極舉措。

消極舉措,是指通過最終消滅公司或減資、分立、公司回購等減損公司實力的方式解決股東分歧的糾紛解決機制。如林某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糾紛案中,林某清通過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凱萊公司的訴訟方式,由法院最終判決解散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賦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一旦公司被判決解散,不僅會使一個很好的項目不幸夭折,而且會使公司員工陷入失業狀態,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等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都會受損,因此,筆者將此種公司僵局的解決方案定性為消極舉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第五條中提供的公司回購股東股份、公司減資、分立等幾種分歧解決方式,筆者認為都會從不同程度上使公司競爭力、對外影響力等方面受到不利影響,都應慎用。

 

(二)破解僵局的積極舉措。

     積極舉措,是指以恢復公司正常運營、避免公司解散為目標的多手段的選擇適用。

第一種方案是通過極端手段,將公司控制權置于某一股東手中。如中式快餐連鎖企業“真功夫”的股東潘宇海,通過舉報另一個和自己同樣擁有公司50%股份的股東蔡達標挪用資金、職務侵占,使蔡達標被判入獄14年,自己最終全面接管“真功夫”。雖然最后潘宇海大權獨攬,看似勝負已定,實則兩敗俱傷。內斗讓真功夫發展降速,融資不暢,上市遇挫,估值縮水,痛失好局,險些被后來崛起的小企業“連根拔掉”。這種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極端式公司僵局解決方案可取性實待商榷。

 

第二種方案是通過自行協商或在第三方調解下,將一方股權轉讓給另一方,使另一方在股權比例上占有絕對控股地位。如海底撈最初股東張勇夫婦與施永宏夫婦兩家各占50%股權,張勇先后讓自己的太太和施永宏太太離開公司后,又在2007年海底撈成立13年進入快速發展階段,以原始出資額的價格從施永宏手中買回了18%的股權,張勇成為海底撈絕對控股股東。海底撈通過股東間自行協商內部回購的方式成功的解決股權結構不理想問題,就像施永宏所說的“股份雖然少了,賺錢卻多了,同時也清閑了。還有他是大股東,對公司就會更操心,公司也會發展的更好”。但是這種解決方案常因股東間不予配合、股權轉讓定價環節處理難度較大等因素的阻礙,像海底撈的案例在實踐中成功率卻極低。

第三種方案是筆者在股權法律實務中一直提倡并經實踐驗證效果明顯的方案,即通過引入股權激勵機制(或動態股權分配機制)和私募融資的對賭機制,對陷入僵局狀態的公司股權進行合理性重構。公司會陷入僵局除上述分析的股權架構上的制度方面的缺陷所致,還在于主觀上的根本原因:股東間彼此對能力的不認可。因此,股權重構的基本思路是所有股東同比例稀釋出一定比例的股權(具體比例依照案例具體情形確定),統一放入股權池中。僵局各方股東約定一定的期間作為對賭期(一般不少于1年),并設置相應的業績指標(僵局股東如負責崗位的業務領域相同則設置統一的業績指標;如因負責崗位的不同而從事的業務領域不同,比如一個股東負責銷售而另一個股東負責研發,則可設置不同的業績指標或只對賭某一股東的業績),對賭股東在對賭期屆滿時達到約定的業績指標,則另一方:或者必須以約定的價格將放入股權池中的股權讓與對方,以使對賭成功股東在股權比例上達到67%以上;或者必須同意重組董事會以使對賭成功方股東在董事會中可控的董事人數超過對賭失敗方股東人數;或者同意在不進行股權轉讓的情形下的表決權讓與(簽訂投票權委托協議等),以使對賭成功股東在實質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也可只有一方進行業績對賭,其他方在對賭期退出企業運營與管理。(詳細闡述可參見作者后續相關文章及案例)

 

四、對新設公司的啟示。

對于新設公司的股權架構,應在充分考慮后期融資及股權激勵而預留被稀釋股份的基礎上,盡量按照70%:20%:10%或51%:49%的比例進行分配,以避免公司僵局的發生。但在實際操作中,因投資方基于各方利益考量,往往更堅持建立50%:50%類似的股權分配比例。作為股權法律服務專業人士,這個時候,我們也應盡量在尊重各方股東利益訴求的前提下,在建立50%:50%類似的股權分配比例的基礎上,著重從表決權行使機制和董事會構成上入手來完善公司章程,以避免公司治理僵局,保障公司正常運行。初設公司在公司章程設計時,可考慮采納如下建議:

      

第一,合理設置董事會及合理分配董事職權。例如,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則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占多數;雙方的董事人數相等時可以以公司的名義聘請中介機構出面委派獨立董事;一方擔任執行董事的,則另一方擔任總經理,并明確執行董事無權聘任或解聘總經理等。

第二,合理設置股東會表決權行使機制。(1)規定投票權委托,部分股東將其投票權部分或全部委托給特定股東行使。例如京東在上市前,劉強東團隊的股權比例為23%,但老虎基金、騰訊、高瓴資本、今日投資等11家機構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托給了劉強東團隊行使。上市后,劉強東團隊雖然僅持有20%股份卻擁有了83.7%的投票權。2)規定部分股東形成一致行動人,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采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以鞏固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3)規定部分股東進入持股平臺(如成立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持股,持股平臺中由公司中的特定股東做GP,由該特定股東在公司中行使持股平臺在公司中擁有的表決權。(4)避免設置不當的“一票否決權”。一些小股東為保護其利益會提出擁有一票否決權,但目前大多沒有約定科學的否決權行使程序,應在何種情形下行使,對不當行使應承擔什么責任,極易致使公司陷入僵局,因此,約定一票否決股東出具否決意見時應提交合理的否決依據,并約定因否決權不當行使造成損失的補償方式或約定在否決權股東行使一票否決權時支持股東堅持通過決議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預先約定分歧表決機制和僵局解決機制。在股東會出現表決分歧時,遇到某股東崗位工作的分歧,應該采取“專業負責制”原則,即首先聽取該股東的觀點及解釋,然后全體股東表決,如果50%以上股東皆不同意該股東的解釋,而該股東堅持按他的方案開展工作,可讓該股東執行其方案,但該股東需對執行后果負責,同時其他不投反對票股東負有連帶責任;在董事會出現分歧時,賦予董事長在出現僵局時有最終的決定權,規定董事會成員與股東會成員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會出現表決僵局時交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約定公司出現僵局時部分股東的退出條款。當公司股東或董事之間出現僵局時,由強勢(對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的)一方股東以合理價格(雙方屆時協商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收購另一方股權,從而使得另一方和平退出,避免僵局的持續對公司的損害。

 

參考文獻:

劉娟:《公司僵局的行成原因及其對策探析》,《法學論壇》,NO.8.August,第64頁。

唐林清、張德榮、李斌:《公司保衛戰》,中國法制出版社,第459頁)

(趙旭東:《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濟》,人民法院報,2002(2)。)

王林清、楊新忠:《公司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70頁。

鄭指梁、呂永豐:《合伙人制度》,清華大學出版社,第136頁。

     

        

本文作者:潘建國 蘭州大學法律碩士 北京市高朋(揚州)律師事務所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研究中心主任。曾在某省級報刊擔任編輯部主任、記者職務,有過兩次自主創業經歷,對企業運營管理頂層架構的痛點問題有深刻體會,熟悉企業的內部管理和對外融資事務,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管理和法律事務經驗。

擅長:公司股權架構、股權激勵、股權投融資,政府基礎設施投融資。為第十屆江蘇省園藝博覽會PPP項目、揚州東部交通樞紐等基礎設施投融資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為中信銀行揚州分行、農業銀行揚州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長期法律服務,為數家民營企業提供股權投融資、股權架構、股權激勵等專項法律服務,并長期對外應邀提供股權相關課題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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